07/07/2018
今天從新北大橋下橋回土城 被監理站人員攔下 告知下列事項:
交通部針對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》第 23 條進行修改,詳細規定如下:
2019 年 7 月 1 日後,申請變更氣體放電式以外之頭燈(不含鹵素頭燈)者,須汽車車廠出具改裝證明文件,頭燈應使用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合格的燈具,近光頭燈應裝設自動調整垂直傾角的裝置,經公路監理機關檢驗合格,方能辦理變更登記。
另外在 2019 年 7 月 1 日以前改裝的車主,不須出具安裝證明及統一發票,燈泡與安裝店家是否合格合法也不予盤查,僅須至公路監理機關檢測燈組光型、亮度等,確認符合頭燈檢驗基礎,就可以辦理頭燈變更登記。
7 月起機車可改裝 LED 頭燈!相關規範不可不知 - 自由電子報汽車頻道 交通部提醒,7 月 1 日起將有多項交通新制度上路,其中機車頭燈可變更為 LED 燈源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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